侯外林董事长就国有创投机构发展等问题接受南方日报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专访
人气:18009 发表时间:2017-03-03 02:27:00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集团公司董事长侯外林接受了南方日报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的采访,就其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等回答了记者提问。3月2日,南方日报等媒体对采访内容进行了报道。侯外林在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关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议在普通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政策和创投企业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
建议国有创投机构可作为普通合伙人
(南方日报 2017年3月2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琳 苏力)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在广州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关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议在普通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政策以及创业企业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侯外林表示,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的主力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对于引领创业投资产业导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还面临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限制。比如,目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侯外林提出三点建议。首先,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成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委、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其次,建议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第三,对于企业最为关注的税收问题,侯外林建议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
三问题捆住国有创投企业的“翅膀”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年3月2日)
创业投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连续三年都以推进创新发展为主题召开春节后的第一个全省性大会,扭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完善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等“八大”抓手不放松,全省创新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9857家,跃居全国第一;二是创业投资机构快速发展。到2016年上半年,广东省创投机构2183家,披露可投资本量1.08万亿元,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本规模位居全国第三;三是全省R&D/GDP比重从2013年的2.32%提高至2.58%;四是2016年全省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27.6%,珠三角所占比重达32.5%,分别比2012年提高4.3个百分点和4.8个百分点。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的主力军,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快速发展,对于引领创业投资产业导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还面临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限制,影响了其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功能的有效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3月1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国有创业机构发展受到一定政策法规的限制,无法展开翅膀,有关问题急需改善。他认为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有三个。
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和税收问题
第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侯外林表示相对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来说,有限合伙制决策高效、出资灵活、激励充分和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被创业投资行业普遍认为是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方式。据统计,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制占比80%,信托契约制占比19%,公司制占比1%。在我国创投类私募基金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占比,已从2010年的3.80%快速上升到2017年的83.75%。但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受此限制,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只能成为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使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采取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形式来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工作。
实际上,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本意看,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是为了防止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经营失败的无限清偿责任风险。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公司制企业,其投资失败的经营风险由其自身全部财产来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承担责任,不会导致国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二,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009年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则将其实际持股数量全部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后续又出台了一些豁免政策,但在实践操作中,侯外林表示,由于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于严格、豁免审批程序十分繁琐,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所持国有股被无偿划转,往往不愿直接投资民营创业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或有上市前景的企业,使其无法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公平市场竞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营造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和鼓励长期投资、早期投资的政策导向。
一是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相对于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来说,公司制机构要承担双重的所得税税负;二是缺乏对长期投资、早期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政策不完善,存在抵扣项目不完备、盈亏不能相抵、认定标准和申请材料复杂等问题。
三招打通“任督二脉”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侯外林在今年的两会提案表示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作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国资、证监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调整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转持比例的计算基数,由按照上市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改为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进行转持。同时,由省级财政部部门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改部门、基金业协会等单位,收集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认定信息和创业投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提高豁免转持审批效率。
第三,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双重税负问题,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允许创投企业参照银行与证券业的做法,以其对外投资金额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在所投项目有实际亏损时冲抵,待基金结束时统一核算实际损益与所得税。简化股权性投资损失税前认定标准或采用先提供资料计算损失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补充失败项目处置材料。对创投企业在并购重组中一般性交易的非货币性收入增值收益,允许采用递延方法当期计算,到最终变现时汇算缴纳税款。
侯外林董事长就国有创投机构发展等问题接受南方日报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专访
人气:18009 发表时间:2017-03-03 02:27:00
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集团公司董事长侯外林接受了南方日报和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等媒体的采访,就其今年全国两会的提案等回答了记者提问。3月2日,南方日报等媒体对采访内容进行了报道。侯外林在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关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议在普通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政策和创投企业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
建议国有创投机构可作为普通合伙人
(南方日报 2017年3月2日)
南方日报讯 (记者/彭琳 苏力)3月1日,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在广州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今年的提案关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建议在普通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政策以及创业企业税收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侯外林表示,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的主力军,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近年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对于引领创业投资产业导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还面临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限制。比如,目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针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侯外林提出三点建议。首先,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成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委、国资委、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其次,建议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第三,对于企业最为关注的税收问题,侯外林建议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
三问题捆住国有创投企业的“翅膀”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7年3月2日)
创业投资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广东省委、省政府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驱动发展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战略,连续三年都以推进创新发展为主题召开春节后的第一个全省性大会,扭住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完善企业孵化育成体系、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等“八大”抓手不放松,全省创新发展取得重大进展:一是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9857家,跃居全国第一;二是创业投资机构快速发展。到2016年上半年,广东省创投机构2183家,披露可投资本量1.08万亿元,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资本规模位居全国第三;三是全省R&D/GDP比重从2013年的2.32%提高至2.58%;四是2016年全省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达27.6%,珠三角所占比重达32.5%,分别比2012年提高4.3个百分点和4.8个百分点。
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创业投资行业的主力军,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快速发展,对于引领创业投资产业导向、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支持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相关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发展还面临一些制度性、政策性限制,影响了其服务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功能的有效发挥。
全国政协委员、半岛·综合体育官网董事长侯外林3月1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国有创业机构发展受到一定政策法规的限制,无法展开翅膀,有关问题急需改善。他认为目前较为突出的矛盾有三个。
合伙人制、国有股转持和税收问题
第一,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限制了其采取有限合伙制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
侯外林表示相对于公司制和信托制来说,有限合伙制决策高效、出资灵活、激励充分和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被创业投资行业普遍认为是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方式。据统计,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制占比80%,信托契约制占比19%,公司制占比1%。在我国创投类私募基金中,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私募基金占比,已从2010年的3.80%快速上升到2017年的83.75%。但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受此限制,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中,只能成为基金投资者的有限合伙人,而不能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使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不能采取最有效率的组织运作形式来开展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工作。
实际上,从《合伙企业法》的立法本意看,禁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是为了防止国家承担国有企业经营失败的无限清偿责任风险。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公司制企业,其投资失败的经营风险由其自身全部财产来承担偿债责任,国家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来承担责任,不会导致国家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二,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严、豁免审批程序繁琐,影响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009年印发的《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若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则将其实际持股数量全部转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虽然后续又出台了一些豁免政策,但在实践操作中,侯外林表示,由于国有股转持义务过于严格、豁免审批程序十分繁琐,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为了避免所持国有股被无偿划转,往往不愿直接投资民营创业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或有上市前景的企业,使其无法与民营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公平市场竞争,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的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营造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公平竞争的税务环境和鼓励长期投资、早期投资的政策导向。
一是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税负不公平问题,相对于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来说,公司制机构要承担双重的所得税税负;二是缺乏对长期投资、早期投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政策不完善,存在抵扣项目不完备、盈亏不能相抵、认定标准和申请材料复杂等问题。
三招打通“任督二脉”
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依法依规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侯外林在今年的两会提案表示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参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研究修改《合伙企业法》第3条有关规定,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作为例外规定。同时,为防范国有创业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可能产生的投资经营风险,由发改、国资、证监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对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认定标准、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等提出明确要求。
其次,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股转持政策,简化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转持审批程序。调整国有创业投资机构转持比例的计算基数,由按照上市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改为按照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10%进行转持。同时,由省级财政部部门牵头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改部门、基金业协会等单位,收集未上市中小企业的认定信息和创业投资机构登记备案信息,提高豁免转持审批效率。
第三,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出台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试行对投资高科技企业的创投基金与高科技企业一样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研究解决公司制创业投资机构双重税负问题,为不同组织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创造公平的税负环境。允许创投企业参照银行与证券业的做法,以其对外投资金额为基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在所投项目有实际亏损时冲抵,待基金结束时统一核算实际损益与所得税。简化股权性投资损失税前认定标准或采用先提供资料计算损失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补充失败项目处置材料。对创投企业在并购重组中一般性交易的非货币性收入增值收益,允许采用递延方法当期计算,到最终变现时汇算缴纳税款。